GB/T 1884-2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适用于使用玻璃石油密度计(以下简称密度计)在实验室测定通常为液体的原油、石油产品以及石油产品和非石油产品混合物的 20℃ 密度。
证据说明:本页为同2000版原件的局部学习整理;已核密度计表字段、精密度合并行及所列取样报告条件。技术复核待完成,原实施日期及部分术语衔接疑点保留。方法精密度不是商品批次不确定度,方法试温不是商品储存条件。
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玻璃石油密度计(以下简称密度计)在实验室测定通常为液体的原油、石油产品以及石油产品和非石油产品混合物的 20℃ 密度。 适用液体的雷德蒸气压(RVP)小于 100 kPa。 适用于测定易流动透明液体的密度;也可使用合适的恒温浴,在高于室温的情况下测定粘稠液体;还能用于不透明液体,读取液体上弯月面与密度计干管相切处读数,并用表1加以修正。 由于密度计的准确读数是在规定温度下标定的,在其他温度下的刻度读数仅是密度计的读数(称视密度),而不是在该温度下的密度。 注1:用本标准测定含游离水或悬浮水和沉淀物的挥发性或含蜡原油的密度的准确性可能低于第13章给出的精密度。 注2:20℃ 密度值可使用 GB/T 1885《石油计量表》换算到相应的 15℃ 密度。 不适用:现有资料未提供明确“不适用”条款。
方法原理
使试样处于规定温度,将其倒入温度大致相同的密度计量筒中,将合适的密度计放入已调好温度的试样中,让它静止。当温度达到平衡后,读取密度计刻度读数和试样温度。用石油计量表把观察到的密度计读数换算成标准密度。如果需要,将密度计量筒及内装的试样一起放在恒温浴中,以避免在测定期间温度变动太大。
主要仪器
密度计量筒:由透明玻璃、塑料或金属制成,其内径至少比密度计(5.2)外径大 25 mm,其高度应使密度计在试样中漂浮时,密度计底部与量筒底部的间距至少有 25 mm。塑料密度计量筒应不变色并抗侵蚀,不影响被测物质的特性;长期暴露在日光下,不应变得不透明。注:为了倾倒方便,密度计量筒边缘应有斜嘴。 5.2 密度计:玻璃制,应符合 SH/T 0316 和表1中给出的技术要求。 5.3 恒温浴:其尺寸大小应能容纳密度计量筒,使试样完全浸没在恒温浴液体表面以下,在试验期间,能保持试验温度在 ±0.25℃ 以内。 5.4 温度计:范围、刻度间隔和最大刻度误差见表2。 5.5 玻璃或塑料搅拌棒:长约 450 mm。 表1 密度计技术要求(每支单位与刻度间隔分列)
| 型号 | 单位(20℃) | 密度范围 | 每支单位 | 刻度间隔 | 最大刻度误差 | 弯月面修正值 |
|---|---|---|---|---|---|---|
| SY-02 | kg/m³ | 600~1100 | 20 | 0.2 | ±0.2 | +0.3 |
| SY-05 | kg/m³ | 600~1100 | 50 | 0.5 | ±0.3 | +0.7 |
| SY-10 | kg/m³ | 600~1100 | 50 | 1.0 | ±0.6 | +1.4 |
| SY-02 | g/cm³ | 0.600~1.100 | 0.02 | 0.0002 | ±0.0002 | +0.0003 |
| SY-05 | g/cm³ | 0.600~1.100 | 0.05 | 0.0005 | ±0.0003 | +0.0007 |
| SY-10 | g/cm³ | 0.600~1.100 | 0.05 | 0.0010 | ±0.0006 | +0.0014 |
注:原表下方保留SY-I及另一旧型号字形,具体型号标识仍待技术核,不据字形推荐仪器。 表2 温度计技术要求 | 范围,℃ | 刻度间隔 | 最大误差范围 | |---|---|---| | -1~38 | 0.1 | ±0.1 | | -20~102 | 0.2 | ±0.15 | 注:可以使用电阻温度计,只要它的准确度不低于上述温度计的不确定度。
关键条件
试验温度(7.2.1):把样品加热到使它能充分地流动,但温度不能高到引起轻组分损失,或低到样品中的蜡析出。 注1:用密度计法测定密度在标准温度 20℃ 或接近 20℃ 时最准确。 注2:要在被测样品物化特性合适的温度下取得密度计读数,这个温度最好接近标准温度 20℃。当密度值是用于散装石油计量时,在散装石油温度或接近散装石油 ±3℃ 下测定密度,可以减少石油体积修正的误差。 7.2.2 对原油样品,要加热到 20℃,或高于倾点 9℃ 以上,或高于浊点 3℃ 以上中较高的一个温度。 环境温度:整个试验期间环境温度变化应不大于 2℃;当环境温度变化大于 ±2℃ 时,应使用恒温浴(10.3)。 恒温浴控温:试验期间保持试验温度在 ±0.25℃ 以内(5.3)。 温度稳定性判定:记录温度接近到 0.1℃;如试验后温度与开始试验温度相差大于 0.5℃,应重新读取密度计和温度计读数,直到温度变化稳定在 ±0.5℃ 以内(10.13)。
计算与结果
对观察到的温度计读数作有关修正后,记录到接近 0.1℃。 11.2 由于密度计读数是按液体下弯月面检定的,对不透明液体,应按表1中给出的弯月面修正值对观察到的密度计读数作弯月面修正。注:对特用途的密度计修正值可由试验来确定,将这支密度计浸入与被测试样表面张力相似的透明液体中试验,观察液体在密度计干管上爬升的最大高度。本方法规定的密度计弯月面修正值见表1。 11.3 对观察到的密度计读数作有关修正后,记录到 0.1 kg/m³(0.000 1 g/cm³)。 11.4 按不同的试验油品,用 GB/T 1885 中的表59A、表59B或表59D把修正后的密度计读数换算到 20℃ 下标准密度。 a)原油:表59A; b)石油产品:表59B; c)润滑油:表59D。 注1:密度由 kg/m³ 换算到 g/cm³ 或 g/mL 应除以 10³。 注2:20℃ 密度与 15℃ 密度之间相互换算,可使用 GB/T 1885 中的表E1和表E2。 计算公式:原文未给出显式计算公式(采用查表换算)。
质量控制
重复性:同一操作者用同一仪器在恒定的操作条件下对同一种测定试样,按试验方法正确地操作所得连续测定结果之间的差,在长期操作实践中,超过表3所示数值的可能性只有二十分之一。 表3 重复性(原合并样品行对应)
| 石油产品 | 温度范围℃ | 单位 | 重复性 |
|---|---|---|---|
| 透明、低黏度(同一组) | −2~24.5 | kg/m³ | 0.5 |
| 透明、低黏度(同一组) | −2~24.5 | g/cm³ | 0.0005 |
| 不透明 | −2~24.5 | kg/m³ | 0.6 |
| 不透明 | −2~24.5 | g/cm³ | 0.0006 |
13.2 再现性:不同操作者,在不同实验室对同一测定试样,按试验方法正确地操作得到的两个独立的结果之间的差,在长期操作实践中,超过表4所示数值的可能性只有二十分之一。 表4 再现性(原合并样品行对应)
| 石油产品 | 温度范围℃ | 单位 | 再现性 |
|---|---|---|---|
| 透明、低黏度(同一组) | −2~24.5 | kg/m³ | 1.2 |
| 透明、低黏度(同一组) | −2~24.5 | g/cm³ | 0.0012 |
| 不透明 | −2~24.5 | kg/m³ | 1.5 |
| 不透明 | −2~24.5 | g/cm³ | 0.0015 |
注1:对粘性原油和产品,当试验温度超过 13.1 和 13.2 中规定的范围时,没有得到精密度的数据。 注2:在 13.1 和 13.2 给出的精密度数据是用最大允许刻度误差为 0.6 kg/m³(0.000 6 g/cm³)的密度计得到的,没有得到使用最大允许刻度误差为 0.2 kg/m³(0.000 2 g/cm³)和 0.3 kg/m³(0.000 3 g/cm³)的密度计的精密度数据,但预计会得到等于或更高的精密度。
取样、检定与报告学习边界
取样按原引用程序。RVP大于50kPa挥发性样品在原容器与密闭系统混合;该50kPa是混样条件,不替代方法范围严格小于100kPa。含蜡原油、含蜡馏分油与残渣燃料油按原7.1分路处理;原7.2.2取20℃、高于倾点9℃以上或高于浊点3℃以上中较高温度,不能当商品储存条件。
原8.1密度计定期检定至少每五年复检一次,温度计另定期检定;本条款不能直接取代当前机构管理制度,原未给统一每日QC样数。原10.10读到刻度间隔1/5,透明与不透明弯月面读数及后续修正分开;温度不能稳定时放恒温浴并从10.3重新操作。
第12最终报告20℃密度到0.1kg/m³(0.0001g/cm³);第14至少记录样品类型标志、标准号、结果、原密度计读数及试温、偏离情况、试验日期。最大允许刻度误差更小不等于本方法已有对应精密度数据,95%方法精密度不能当具体批次证书不确定度。
指定原件8物理页含两前言及正文印刷1—6,原PDF3实施印2000-10-01;两官方记录与另10页定位文字写2000-07-01。日期差异保留,不替作者统一,不按定位文字页数认定原正文缺节。官方记录现行及2023-12-28复审继续有效为元信息;同机构服务非独立技术验收。表1注旧型号字形、环境变化2℃与±2℃措辞、图示/计量表及完整受控安全程序仍待技术核。
引用文件
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SH/T 0316 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 ISO 3675:1998(等效采用)
公开关联商品
按公开目录中的方法号关联;未标年份不代表已确认适用此版本,具体适用性须核对产品证书。
暂无关联货,欢迎咨询具体用品与供货。
核验说明
〔待核〕和〔原文不清〕标明仍需核对标准原文的具体位置,并不表示已经核实。请勿将这些数值或步骤直接用于作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