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0257-1992 润滑油水分定性试验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润滑油。
证据说明:本页内容依据起源标物库内该标准原文整理(标注「〔待核〕」处为 〔原文不清〕),个别数值与现行状态请以标准原页和产品证书为准。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润滑油。 不适用:现有资料未提供。
方法原理
将试样加热至指定的温度下,用听声响的方法,定性地判定试样中有无水分存在。
主要仪器
油浴:直径约 100 mm,高约 90 mm 的圆筒形容器,并且有金属盖;在盖的中心从盖里面用一金属支柱与一金属圆盘连接,此盘距盖下面 80 mm,距浴底约 10 mm。盖上有孔,与圆盘内的孔对应,以供安装温度计及试管用。 3.2 试管:直径 10—15 mm,高 120—150 mm。 3.3 温度计:0—200℃。 3.4 煤气灯或其他加热器具。
试剂与标准物质
矿物油:取闪点不低于 240℃ 的矿物油注入油浴中,至 80 mm 高度为止(4.1)。 其他试剂:现有资料未提供。
关键条件
油浴加热温度:175℃±5℃(4.1)。 试样加热终止温度:150℃(5)。 重复试验判定温度:130℃(6.3)。 其他条件:现有资料未提供。
计算与结果
如果听到显著的响声不少于两次,即确定有水分存在。 6.2 如果第一次试验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再作试验: 6.2.1 发生一次显著的响声及泡沫; 6.2.2 发生不显著的响声及泡沫; 6.2.3 仅有泡沫。 6.3 如果在重复试验时,仍有一次显著响声与泡沫,即认为有水分存在;如果试管中温度达到 130℃ 时,仅有不显著的响声及泡沫,或仅有泡沫,则认为试样中不含水分。 计算公式:现有资料未提供。
引用文件
参照采用原苏联国家标准 ГОСТ 1547-42《润滑油水分定性测定法》。 其他引用文件:现有资料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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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说明
〔待核〕和〔原文不清〕标明仍需核对标准原文的具体位置,并不表示已经核实。请勿将这些数值或步骤直接用于作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