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0308-1992 (2004) 润滑油空气释放值测定法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润滑油分离雾沫空气能力的方法;

证据说明:本页内容依据起源标物库内该标准原文整理(标注「〔待核〕」处为 〔原文不清〕),个别数值与现行状态请以标准原页和产品证书为准。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润滑油分离雾沫空气能力的方法;适用于汽轮机油、液压油等石油产品。 不适用:现有资料未提供。

方法原理

将试样加热到 25、50 或 75 ℃,通过对试样吹入过量的压缩空气,使试样剧烈搅动,空气在试样中形成小气泡,即雾沫空气。停气后记录试样中雾沫空气体积减到 0.2% 的时间。

主要仪器

仪器组成:压缩空气气瓶、减压阀、空气过滤器、空气加热炉、压力表、温度计、耐热夹套玻璃试管、循环水浴(见图1)。 4.1.1 耐热夹套玻璃试管(如图2):可通循环水的夹套试样管,管口磨口配合紧密,可承受 19.6 kPa(0.2 kgf/cm²)压力;管中装有空气入口毛细管、挡油板和空气出口管。 4.1.2 空气释放值测定仪:由压力表[0~98 kPa(0~1 kgf/cm²)]、空气加热炉(600 W)、温度计(0~100 ℃,分度值 1 ℃)组成。 4.1.3 循环水浴:可保持试管恒温在 25、50 或 75 ℃±1 ℃。 4.1.4 小密度计:一套四支,范围 0.8300~0.8400、0.8400~0.8500、0.8500~0.8600、0.8600~0.8700 g/cm³,分度 0.0005 g/cm³。 4.1.5 秒表。 4.1.6 烘箱:能控制温度到 100 ℃。 图2 尺寸标注(原文数字,单位按原文):空气入口 φ10±0.4、1±0.3、φ40±0.8、1.6±0.3、80-5、水出口 35±3、1042--、孔 φ7±1、挡板 φ70±15、2.2 0.3、1.8±0.3、A 40±3、2、φ50±1、380±20、250±10、φ10±0.4、1.5±0.3、水入口 35±3、-10+2、外 φ8±0.3、内 2±0.3(部分数值疑为 〔原文不清〕,〔待核〕(〔原文不清〕))。

试剂与标准物质

压缩空气:除去水与油的过滤空气,或瓶装压缩空气(原文“水利油”疑为“水和油”,〔待核〕(〔原文不清〕))。 4.2.2 铬酸洗液:50 g 重铬酸钾溶解于 1 L 硫酸中,贮存在磨口玻璃瓶中作清洗用。 其他试剂:现有资料未提供。

关键条件

试验温度:25、50 或 75 ℃。 循环水浴恒温:25、50 或 75 ℃±1 ℃。 通气压力:表压 19.6 kPa(0.2 kgf/cm²)。 空气温度:控制在试验温度的 5 ℃范围内。 通气时间:(420±1)s((7±?)min,原文“(420 1)s((7min)”疑为 420 s±1 s 即 7 min,〔待核〕(〔原文不清〕))。 试样量:180 mL。 循环恒温时间:一般 30 min。

计算与结果

空气释放值定义: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试样中雾沫空气的体积减少到 0.2% 时所需的时间,此时间为气泡分离时间,以分(min)表示。 判定关系式:d = d₀ - 0.0017(对应空气体积减少至 0.2%)。 计算式:现有资料未提供(以时间直接报告)。

质量控制

精密度表(单位:min) | 空气释放值 | 重复性 | 再现性 | |---|---|---| | <5 | 0.7 | 2.1 | | 5~10 | 1.3 | 3.6 | | >10~15 | 1.6 | 4.7 | 7.1 重复性:重复测定的两个结果之差,不应超过上表重复性的数值。 7.2 再现性:两个实验室各自测定的两个结果之差,不应超过上表再现性的数值。

引用文件

ASTM D3427-75《石油油品气泡分离时间测定法》(参照采用) 其他引用文件:现有资料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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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说明

〔待核〕和〔原文不清〕标明仍需核对标准原文的具体位置,并不表示已经核实。请勿将这些数值或步骤直接用于作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