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0129-1992 石油蜡和石油脂灼烧残渣试验法

本标准规定了用灼烧残渣试验法测定试样的无机物含量。

证据说明:本页内容依据起源标物库内该标准原文整理(标注「〔待核〕」处为 〔原文不清〕),个别数值与现行状态请以标准原页和产品证书为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灼烧残渣试验法测定试样的无机物含量。 适用于测定石油蜡和石油脂中所含杂质——无机物含量。 也适用于测定有机物中以组分存在的无机物含量或挥发性无机物中存在的杂质含量。 规定限量为 0.05%(m/m)。 不适用:现有资料未提供。

方法原理

取一定量的试样,用少量硫酸润湿,缓慢加热,碳化,用硫酸再次润湿,加热,碳化,灼烧至恒重,测定残渣量。

主要仪器

电热板:供试样炭化加热用。 4.2 高温炉:可在 200~600℃ 范围内任意调节温度,控制温度为 500℃±25℃。 4.3 蒸发皿或坩埚:容量 50ml,由陶瓷或石英材料制成。 4.4 分析天平:感量 0.1mg。 4.5 上皿天平:感量 0.2g。

试剂与标准物质

硫酸:分析纯。 其他试剂与材料:现有资料未提供。

关键条件

高温炉控制温度:500℃±25℃。 坩埚首次灼烧时间:1h。 第二次及以后灼烧时间:30min。 灼烧灰化时间:2h(采用说明[3]:原方法未规定灼烧时间,本标准规定为 2h)。 冷却:取出放在炉外石棉板上冷却 3min 后,移至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约 30min)。 恒重判据:连续两次质量差小于 0.4mg。 采用说明[1]:原方法规定控制温度为 450~550℃,本标准改为 500℃±25℃。 采用说明[2]:原方法规定试样量为 1g±0.1g,本标准改为 5g±0.5g。

计算与结果

计算公式:灼烧残渣 A 按下式计算: A = m1 / m × 100 式中: A——灼烧残渣,%(m/m); m1——灼烧后残渣量,g; m——试样量,g。 6.2 用质量百分数报告硫酸盐灰分含量,结果取至两位小数。 注:原文 6.2 表述为“硫酸盐灰分含量”,与标准名称“灼烧残渣”用词不一致,〔待核〕(〔原文不清〕)。

引用文件

GB 9927-88《石油蜡和石油脂灼烧残渣试验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作废)。 日本化妆用原料标准 1982 年版《石油蜡和石油脂灼烧残渣试验法》(等效采用)。 其他引用文件:现有资料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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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说明

〔待核〕和〔原文不清〕标明仍需核对标准原文的具体位置,并不表示已经核实。请勿将这些数值或步骤直接用于作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