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0170-1992 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电炉法)

适用于润滑油、重质液体燃料或其他石油产品。

证据说明:本页内容依据起源标物库内该标准原文整理(标注「〔待核〕」处为 〔原文不清〕),个别数值与现行状态请以标准原页和产品证书为准。

适用范围

适用于润滑油、重质液体燃料或其他石油产品。 不适用:现有资料未提供。

方法原理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电炉来加热蒸发润滑油、重质液体燃料或其他石油产品的试样,并测定燃烧后形成的焦黑色残留物(残炭)的质量百分数[%(m/m)]。

主要仪器

电炉法残炭测定仪器:见图1,包括加热设备和配电设备两部分。 4.1.2 高温炉。 4.1.3 干燥器。 4.1.4 坩埚盖:尺寸见图2(原文「图20」,〔待核〕(〔原文不清〕))。 4.1.5 瓷坩埚:尺寸见图3(原文「图3a」,〔待核〕(〔原文不清〕))。 图1 组成(原文):1—电热丝(300W);2—壳体;3—电热丝(100W)(原文「佃IOW」,〔待核〕(〔原文不清〕));4—电热丝(1000W);5—瓷坩埚;6、13—钢浴;7—钢浴盖;8—坩埚盖;9、15—加热炉盖;10—热电偶;11—加热炉底;12—空穴;14—热电偶插孔。

试剂与标准物质

细砂:要预先充分灼烧过。在残炭测定仪器中,每个装坩埚的空穴底部装入细砂 5~6 mL。 其他试剂:现有资料未提供。

关键条件

炉温:测定前接通电源,使炉温达到 520 ℃ ± 5 ℃ 的规定范围,利用电子自动温度控制器控制炉温。 煅烧温度:将炉温维持在 (520±5) ℃ 煅烧试样的残留物。 总时间:试样从开始加热,经过蒸气的燃烧,到残留物的煅烧结束,共需 30 min。 高温炉煅烧瓷坩埚:800 ℃ ± 20 ℃(原文「800'C 1 20℃」,〔待核〕(〔原文不清〕))煅烧 1 h。 冷端恒温:0 ℃(原文「。℃」,〔待核〕(〔原文不清〕))。

计算与结果

试样的残炭 X[%(m/m)] 按下式计算: X = (M₁ / m) × 100 式中: M₁—残留物(残炭)的质量,g; m—试样的质量,g。 残炭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1%(m/m)。

质量控制

重复性:同一操作者重复测定的两个结果之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 残炭,%(m/m) | 重复性,%(m/m) | |---|---| | 柴油 10% 残留物 | 较小结果的 15% | | 润滑油 | 较小结果的 10% | | 重质燃料油及渣油沥青 | 较小结果的 5% |

引用文件

GB/T 255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法 GB/T 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公开关联商品

按公开目录中的方法号关联;未标年份不代表已确认适用此版本,具体适用性须核对产品证书。

暂无关联货,欢迎咨询具体用品与供货。

查看公开关联商品;无记录时显示“暂无关联货”

核验说明

〔待核〕和〔原文不清〕标明仍需核对标准原文的具体位置,并不表示已经核实。请勿将这些数值或步骤直接用于作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