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0178-1992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点灯法)

本标准规定了煤油用标准灯点燃 8h 后,检查煤油燃烧性能的方法。

证据说明:本页内容依据起源标物库内该标准原文整理(标注「〔待核〕」处为 〔原文不清〕),个别数值与现行状态请以标准原页和产品证书为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油用标准灯点燃 8h 后,检查煤油燃烧性能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油。 不适用:现有资料未提供。

方法原理

用标准煤油灯经一定的点燃时间,以检查煤油燃烧的火焰变化、灯芯是否结灯花,以及灯罩附着物的情况等来判断煤油的燃烧性能。

主要仪器

标准灯规格: 灯罩:普通灯罩,玻璃厚度 1.0mm±0.2mm(如图1甲)。 灯壶:玻璃制,圆形,高 150mm±5mm,容积 180~200mL(如图1乙)。 灯头:金属制五角灯头,帽内有 56 个通风孔,外圈有 18 个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为 2mm(如图2)。 灯芯:宽 10~11mm 的扁形棉纱灯芯带,面径 27 根,每根 16 支纱 6 股;吊径 2 根,每根 16 支纱 6 股;纬纱每根 16 支 2 股;纬密每厘米 5 根。 量焰尺:金属制成,量尺分度 1mm,支柱能上下调整(如图3)。 剪刀。 半圆刀。 镊子。 量筒:200mL。 漏斗。

试剂与标准物质

试剂:苯,化学纯。 材料: 绸布。 溶剂油或馏程 80~120℃ 的直馏汽油(原文“80~120七”为 〔原文不清〕,〔待核〕(〔原文不清〕))。

关键条件

点灯试验要在适当通气并无烟雾灰尘的房间内进行,但不应使火焰受到波动。 仲裁试验需在室温 10~38℃ 内进行(原文“10~38七”为 〔原文不清〕,〔待核〕(〔原文不清〕))。 灯应置于离墙 300mm 处,且灯与灯之间相距至少亦为 300mm。 试验过程中不得使灯移动或振动,不得转动灯罩,不得加注试样,更不得扭动灯芯。 标准火焰:高 18mm(从灯头帽罩上端至火焰顶端),宽 20mm±0.5mm(火焰两边最宽处测量,如图4),不允许火焰有尖顶或两端出叉光。 测量火焰时采用量焰尺,量焰尺须离开火焰 150mm(从量尺支柱到火焰),量尺须与火焰平行。

计算与结果

判定(7.1):试样经 8h 点灯试验后,具备下列条件者即为点灯试验合格: 7.1.1 火焰变化:8h 后火焰高度不得低于 15mm,宽度不得小于 17mm,火焰不允许两端出现叉光。 7.1.2 灯罩:应无严重的褐棕色附着物或任何黑色附着物。 7.1.3 灯芯:不结灯花。 报告(9):取重复测定两个火焰高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样的火焰高度,并取至整数。 计算公式:现有资料未提供。

质量控制

重复性:同一操作者重复测定两个火焰高度结果之差不应大于 2mm。 再现性:现有资料未提供。

引用文件

ZB E31 007-88(被代替标准) 其余引用文件:现有资料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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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说明

〔待核〕和〔原文不清〕标明仍需核对标准原文的具体位置,并不表示已经核实。请勿将这些数值或步骤直接用于作业依据。